温州市瓯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12 16:16:00
小学入学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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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

2021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 90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1〕27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与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实施招生工作,具体处理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1. 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等途径,公布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3. 便民、惠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提升招生入学便民服务质量。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4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持有经区教育局核准同意缓入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 瓯海区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办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飞地”人才的子女。

3. 瓯海区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 父母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居住在本区内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登记居住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已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上述3个条件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的。其中,居住在瓯海区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未办理居住证的,其父母一方须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2. 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4.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四、照顾规定

(一) 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二) 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统筹照顾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1.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五、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划分

2021年我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212个班,8455人;初中一年级计划招生184个班,7280人。各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详见附件3。

六、招生办法与程序

(一) 公办学校招生

根据 “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户籍所在房屋的购房时间、户籍所在房屋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各校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 

1. 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籍在施教区,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施教区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录取对象等。

第二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不动产权的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视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三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不动产权的非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施教区学校由于学位原因不能安排的,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四批:居住在瓯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安排到接纳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见附件4)。其中父母一方在瓯海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两年及以上的,按缴纳年限给予优先统筹安排。

2. 招生程序

按第一至第四批顺序分批录取,上一批次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录取下一批次的学生。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少于该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采用电脑派位(摇号)或随机抽签的方式招生,额满为止。

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可以通过艺术术科测试招收七年级和一年级新生,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对象为符合入读瓯海区公办学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区实验中学在完成景山和新桥街道第一至第三批学生录取后,剩余学额可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景山小学或瓯海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当报名学生人数超过该学校剩余学额时,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温瓯新居民〔2021〕3号),鼓励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申请参与“积分入学”。

3. 其他说明

区外国语学校东校区、温州榕园学校(九年制)、温州市会昌小学、郭溪实验小学(新)等四所学校,今年开始投入使用并开始招生。

2022年开始,新居民子女就读公办中小学,部分镇街试行采用“全员积分”入学,按照“积分高者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2021年7月1日之后登记领取的区外国语学校(本部)、南瓯实验小学施教区不动产权证,同一套房产三周年内只允许有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同一所学校。

(二) 民办学校招生

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按计划招生。我区管辖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预录取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确认,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若出现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内选定1所缴费确认。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招不足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可在本市域内跨区补招。

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自2020年招收小学部一年级新生起,在学生(家长)自愿基础上实施直升。学校对原先已招录的小学部学生采取直升初中的,直升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直升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直升后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

民办学校与瓯海区政府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举办者的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公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优先照顾入学。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招生条件、计划、办法等另发通知。

七、报名与录取

全区公办、民办初中小学于6月初同时启动报名(艺术学校除外),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在招生报名开始前,由区教育局统一在“瓯海教育发布”等平台上公布公民办学校招生信息(施教区、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

符合报名对象条件,申请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兼报相应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其中选报民办学校不超过2所。一旦录取工作开始,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将不再接受相关报名信息的更改。公办民办学校报名在统一时间、统一平台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学校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以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

(一) 网上报名

所有公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网上报名,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6月1日-3日(9:00-21:00),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日-4日(9:00-21:00);公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1日-7日(9:00-21:00),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日-20日(9:00-21:00)。

家长关注“瓯海教育发布”公众号,了解招生的具体信息。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按以下操作进行网上报名。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实名注册(已有“浙江政务服务网”帐号的无需重复注册)后,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报名。

方法一:下载安装“浙里办”手机APP,并登录系统,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温州市本级”,并根据提示进行报名。

方法二: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浙江省—温州市”后点击“确定”登录系统,并根据提示进行报名。

学生(家长)可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按区域查看报名须知,获取意向学校招生信息(如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并实时查询报名情况。

5月20日-26日,报名区公立艺术学校艺术术科测试的对象,家长关注“温州市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公众号,选择“招生入学”按步骤进行报名。5月29日进行术科测试。

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如学校学位已满的有效申请及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本区户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学位。

(二) 信息核验

公民办学校入学信息核验分现场核验和网上核验两种形式。以下四类对象(下称“四类”)需到现场材料核验:1.不动产权证为祖辈的对象(报读非施教区学校的);2.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对象;3.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4.要求统筹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家长持《2021年瓯海区初中(小学)新生报名表》、“四类”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进行现场核验,学校整理汇总后由区教育局通知送达指定地点集中复核,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5。

除 “四类”外的其他各类报名对象,在网上报名时填写信息并直接拍照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网上核验,不需现场报送材料。

民办学校第一轮资格审查、公示时间为6月4日-9日,并接受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者错报区域的报名对象入学信息更正或重报,对重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6月8日和21日,分别启动公办初中和小学各批次入学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 录取安排

1. 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录取采取一轮招录与二轮补招的办法进行。5月25日-27日九年一贯制直升生招生报名,5月31日前九年一贯制直升生、优待、照顾对象、艺术类学校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6月10日-11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和小学分别摇号。

6月11日-15日,录取学生家长缴费确认及放弃名额的补录缴费确认工作。6月16日-17日,民办学校面向全市补招申请、审核及公布补招计划, 6月18日-19日,民办学校面向全市补招网上报名(每人限报1所)。6月30日前,按招生计划内“全员录取,超计划摇号”的原则完成录取、缴费确认工作。

第一轮被预录取的学生,不管是否缴费录取,都不允许参加民办学校第二轮报名。为防止民办学校在家长未同意的前提下,录取锁定学生,由系统给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发送录取码,民办学校凭录取码录取学生。

2. 公办学校录取。6月1日前完成区公立艺术学校招生。6月8日启动公办初中各批次报名对象信息核验、资格审核、分批录取工作;6月21日开始启动公办小学各批次报名对象信息核验、资格审核、分批录取工作,7月底基本完成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家长可以通过招生平台查询录取信息。

已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学生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预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四) 其他情况

1. 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高层次人才等照顾对象子女的报名。申请人持入学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核验相关信息,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予以确认并公布。报读民办学校的时间为5月24日-26日,资格审查通过后,录取对象名单由学校直接导入招生管理系统。报读公办学校时间为6月2日-4日。

2. 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的报名。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户籍和不动产权都在瓯海区的,可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统筹生),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 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且户籍在瓯海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1) 已安置的对象,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2) 未安置且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到原施教区学校报名。如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造成到原施教区入学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报读现居住地施教区学校,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 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登录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原施教区学校报名,瓯海区户籍生不需报送材料进行现场核对,非瓯海区户籍生报名后,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 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以及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http://www.wzses.cn/)报名就读(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智力障碍类联系电话:57677901,听力、视力障碍类联系电话:57761176,关注学校网站招生信息,及时报名;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网上报名施教区学校,家长需带孩子及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安排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

5. 户籍在2021年6月1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瓯海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于8月17日至19日到户籍地施教区学校补报,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五) 需提供不动产权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1. 不动产权持证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不动产权证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无房佐证材料),该不动产权可以作为入学依据。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2. 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

3.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3年以上有关不动产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

4. 不动产(住宅类)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且总面积不少于60平米。

5. 2021年6月1日之后领取的不动产权证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房屋买卖的民间契约及协议、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八、招生纪律

(一)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加大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每所学校要公布咨询电话,设立咨询室,负责接受辖区学生和家长的来电来访咨询。各学校不得拒收依法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空余学位递补录取环节的监管,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民办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私下组织招生工作或者超计划招生。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二) 规范入学编班管理。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实行常态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

(三) 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学校招生审核和监管力度,对于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星级降档、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四) 严查非法办学。严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责令并督促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 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88599985、88596969。

(二) 监督电话

区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信访巡查中心):88534443。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相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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