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相关学校:
为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十二年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生计划管理。依据国家及省对校均规模、班额控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办学规模、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并公布;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申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批准的规模轨制、现有办学条件和生源数量等情况核定下达并公布。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二、明确入学资格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入学资格按以下条件确定:本人具备当地户籍;其父母持有当地不动产权(住宅性质);在当地办有浙江省居住证;入读初中前已在当地小学建立学籍;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如驻温部队军人子女、“飞地”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华人华侨子女等,以及在当地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子女。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严格控制招生范围。公办学校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学区后,应通过“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紧张的,应及时通过“招生系统”或县(市、区)教育网等渠道发布入学预警信息,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市局批设的民办学校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范围保持一致。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可在全市范围补招一次。履行协议招生或承担部分学区招生的民办学校,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报名和录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剩余招生计划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规范执行招生程序。各地各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前,通过“招生系统”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实施办法或细则,及时公布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透明有序。
(一)统一报名时间和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生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可兼报,其中选报民办学校不超过2所。相关报名信息经入学资格审核验证后将不再予以更改。公办民办学校报名在统一时间、统一平台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信息登记、预约摸底等方式争抢生源。
(二)统一录取步骤和规则。根据办学类型和报名意向,分阶段、分批次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一阶段,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招录,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生录取,民办学校政策优待生录取。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招生方案须经审批后实施,报名和录取在“招生系统”完成。经认定为九年一贯制并实施直升的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和录取办法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进行。各类教育政策优待对象,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优先照顾入学。
第二阶段,公办学校启动单报公办学校对象入学资格验证和分批录取工作,民办学校进行第一轮录取、确认、缴费。公办学校按照“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有序安排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预录取。若出现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内选定1所缴费确认。
民办学校预录取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确认,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因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预录取资格空出的学位,按派位顺序号从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对象中依次递补预录取。
第三阶段,第一轮招不足的民办学校对补报对象(限报1所)实施补录,公办学校根据入学资格验证结果分批录取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对象。在核准范围内招不足的民办学校,依次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县域补招一次,补招录取方式同第一轮。
已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符合公办入学条件,未被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者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预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五、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继续降低积分入学条件,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安排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安置制度。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集中教育,个别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各类应入学未入学适龄儿童排摸、联控联保、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因身体原因延缓入学申请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前设定招生计划,把好学籍建立入口关。加强转学审批和监管,特别是民办学校空余学额的管理,避免通过转学的方式掐尖招生。加快出台县域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新生报到注册、转学、休学、离校等学籍变动管理,确保“人籍一致”。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省市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
七、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提前圈定、选拔学生,严禁通过“竞赛班”“重点班”等诱导报名意向。对政策优待对象,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突出监管重点,不搞例外、不搞变通,按规定落实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绝不允许借用“举办者权益”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空余学额递补录取环节的监管,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必须严肃问责,并全部清退违规招录学生。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有问题不及时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将实施追责。
附件下载: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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