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十四小学 2020 年一年级新生招生简章

廊坊市第十四小学
2020 年一年级新生招生简章
根据《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小学招生工作
的通知》(廊安教体局【2020】106 号)文件精神,经校班子会研究,
现就我校 2020 年小学招生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
二、报名条件:
按《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执行)》的规定(见附件
1)。
三、服务区范围:
永华道以南,东至铁路,银河南路以东,铁路以西、以南,南龙道
以北。
四、具体招生报名流程:
1.了解政策
按照安次区教体局统一要求,《招生简章》将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
张贴在学校门口并在廊坊市第十四小学公众号公布,以便家长了解。
2.取号准备材料
7 月 20 日——7 月 26 日,符合报考条件的家长到廊坊市第十四小
学门卫领取验证序号,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相应证件(见附件 1)。
3.验证时间安排
家长必须携带验证序号的纸质号码,根据验证序号上的指定日期及
时间,到廊坊市第十四小学北校区进行验证,序号不在指定时间范围内
的不予验证。日期 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3:00-5:30
8 月 1 日
001 号——100 号
101 号——200 号
8 月 2 日
201 号——300 号
301 号——400 号
8 月 3 日
401 号——500 号
501 号——600 号
8 月 4 日
601 号——700 号
701 号——800 号
二次验证时间请关注学校公众号及北校区门口通知
4.特别提示
监护人在提交原始证件的同时,还需提交一份复印件(放在
一个纸质档案袋中),以备存档核实(特别提示:户口本中各户口
页上的户籍号必须一致)避免因材料不齐而无法录取。
5.做好防护
家长取号及验证时请带好口罩并做到有效间隔进行有序取号及验
证,进入学校后需要听从指导老师的指令依次验证。
五、依规招生 诚信报名
1.对政策规定有不明白之处,请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新一
招生咨询电话:17360777762。(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8:00——11:30,
下午 3:00——5:30)
2.请家长遵守诚信报名守则,如实提供学生信息资料,在招生验证
核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虚假、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一律取消验证,如
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3.符合我校新生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受名额限制,保证入学。学校
坚决抵制各种中介和中介机构的非法牟利行为给正常招生工作带来的
乱象,学校一经发现将向相关部门通报给予其相应处理。
附件 1
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我区中小学入学管理,保证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本着“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本地户籍及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在安次区中小学申请入学。
一、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外地上学
或达到入学条件,要求回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须具备且提供户
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属安次区集体户口,有房产的以房产住址为划片入学依据,
无房产的,须提供廊坊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二、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已
在安次区购房,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
本,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不需提供),监护人一
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三、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
安次区务工,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
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就业证,
与参保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
提供居住证,具有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
登记证;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养老保
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
注:2017 年 9 月 1 日入学,只须提供 2016 年度社会养老保
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2018 年入学的,须提供 2016、2017 两
个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2019 年以后入学的,
须提供前两年的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两年为
最高限。
四、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
安次区经商,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
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的一方身份证、不具有
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
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安次区国税局盖章的上一
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
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社会保险证明条件,与第三条规
定一致)。
五、监护人及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安次区中小学入
学,以户籍做为划片入学依据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
一方的身份证。如以新购房住址做为划片入学依据的,还须提供房本(无房
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
物业费发票。
监护人具有安次区辖区乡镇户籍,在安次城区务工、经商,子女
随其生活,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入学的,证件提供按照《细则》第
三、四条规定执行。
六、在安次区辖区内工作居住的现役军人子女,监护人须提
供军人证件,单位证明和居住证明。
七、监护人子女在外地就读的,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在安次
区中小学入学,在提交相关证件的同时,还要提供就读学校的标
识码和全国电子学籍号。
八、上述各条规定涉及提交的所有证件,监护人在提交原始
证件的同时,还要提交一份复印件,以备存档核实。在核实过程
中,如果发现有虚假、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一律取消验证,如涉
嫌违法犯罪,依法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九、安次区中小学服务区片划定,依据入学新生数据分布,
由安次区教育局每年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
十、本《细则》由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细则》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一并废
止。
关于《细则》中几个概念解释说明
一、监护人是指婚生子女的父母、合法的继父母或其他合法
的具有监护资格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其他自然人、单位。其中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父母离婚的,依在婚姻登记
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监护人。父
母死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的文件。
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分为两种,一是非安次区户籍,随监
护人在安次区购房、务工、经商生活的子女;二是属于安次区户
籍,随监护人在外地上学且要求回安次原籍就读的子女。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一年 12 张,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每
年 4 张,由国税局出具。
关于《细则》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
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
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
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予以保障。二、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
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
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
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
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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