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依法办学原则。贯彻《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市域统筹原则。结合丽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统筹要求,实施丽水教育提质行动计划,确保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
3.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科学制定具体招生实施办法,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及条件
公办学校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可按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按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儿童少年、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计划
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并予公布。
3.报名工作
按“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及时建立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4.录取工作
公办学校录取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固定住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为主要依据,通过分类排序、积分量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进行录取,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并于8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及条件
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市属民办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属民办学校面向当地招生(丽水经济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纳入莲都区招生范围),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后,在丽水市内的其他县(市、区)补招。
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民办学校招收符合当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当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或在当地注册有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学校幼儿园部的适龄儿童不能直升其小学部。
2.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公布。市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核定后,纳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学校面向全市总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在该县(市、区)招生人数、可寄宿学位、收费标准等。
3.报名工作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就读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或市属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在各县(市、区)招生平台报名,其中丽水经济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在莲都区招生平台报名。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在一个县(市、区)招生平台报名,最多可填报第一至第五共5个民办学校志愿。
各地初中、小学报名工作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在正式录取前将统一进行全市民办初中、民办小学报名资格审核,若有多地报名的,将取消民办学校报名资格。
4.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遵循“志愿优先、随机派位”原则。市属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与当地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一次性全部录取;学校前一志愿未招足的计划,在后续志愿报名对象中录取,录取办法同上,直至完成学校招生计划。被前一志愿录取的对象,不再参与后续志愿录取。当所有志愿报名对象均已录取,学校仍未招足的计划,转为补招计划。
全市各地民办初中定于6月12日、民办小学定于6月24日进行录取工作。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补招安排
各地民办学校未招足的计划,进行补招报名和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补招。补招时,当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全市各地民办初中、民办小学于7月5日前完成补招工作。
1.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加快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同城化待遇。已实行或即将实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的地方,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合理设置、不断完善积分量化条件,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教育部门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3.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地要按国家、省及市有关政策安排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子女以及市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按国家、省及市有关政策安排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市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在实施招生前,应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要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
2.规范招生工作方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3.畅通公民同招渠道。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4.公开招生工作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络平台、招生管理系统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络平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5.加强学籍编班管理。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
6.严肃招生执纪问责。各地要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主动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进行日常督导、专项督导以及挂牌督办。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民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在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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