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关于入学年龄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确保符合政府规定的、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3.关于到学区外学校就读规定。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新生报名入学时自愿放弃就读划定的学区学校,而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学区(包括区外)公办学校,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转回原籍就读的,则不再视作原学区学校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和镇(街道)统筹安排。
4.在确保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后,尚有空余学额时,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路桥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路教教〔2019〕28号)的要求,在当地镇政府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参与、监督下按批次组织招生工作,直至招足计划数为止。招生采取在一定期限内按批次公开报名,符合同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报名过时不补。当符合某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人数不足空余学额时,全部录取;超过空余学额时,第三批根据房产证办理时间长短的原则,第四批根据社保办理时间长短的原则,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5.招生批次
中心校
① 第一批次:户籍在学区内的、符合政府规定的和特长生。
② 第二批次:学区内有房产证和学区内“四证”。
③ 第三批次:学区内有房产证。
④ 第四批次:学区内“四证”。
完小
① 第一批次:户籍在新桥镇内或学区内有房产证或学区内有“四证”。
② 第二批次:户籍在台州市三区内且本区内有“四证”的。
③ 第三批次:户籍在台州市内且本区内有“四证”的。
④ 第四批次:户籍在浙江省内且本区内有“四证”的。
⑤ 第五批次:户籍在浙江省外且本区内有“四证”的。
“四证”指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体为:
①户口簿;
②2016年7月1日后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备案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③监护人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④儿童预防接种证。
中心校第四批次招生对象,“四证”中“《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及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时间须满三年(截至当年8月31日)。
(家长报名时提供的“四证”资料必须按照上述顺序排列,以便核查)。
招生时间
1.6月22日中心校第一批次范围内的学生凭相关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中心校领取报名表并报名。
2.6月29日第二、三批次预报名(请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7月3日第四批次预报名(请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有关报名事项的具体说明
1.户籍指适龄儿童本人的户口登记,报名时以户口簿为准。
2.房产指适龄儿童父母的住房,不含营业房和厂房,报名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必须是监护人完全所有。如适龄儿童的父母是独生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等同父母房产;如适龄儿童的父母在路桥区内无房产的,可凭父母户籍证明视作父母户籍地有房。农业户口的适龄儿童视作户籍所在地有房。
3.符合小学确保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必须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表》和其它入学资格证明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报名注册。学校不能招收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表》的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表》要有编号,编号分区内学生、市内学生、省内学生和省外学生四大类,分别以字母L、T、Z和W开始编号。
4.报名材料:路桥区内各镇(街道)常住的适龄儿童,持《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报名表》、户口簿(从首页复印至学生所在页面)、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持 “四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以单位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该单位须在报名学校相应的镇街道内;以个人名义缴纳的,须缴纳在路桥区社保中心。参保证明可由监护人通过关注“路桥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注册后获取,再由学校打印)。
5.学区内户籍与房产在学生就读期间不得随意迁移和转让,如房产转让的,根据居住与户籍一致原则必须随迁户籍,教育部门根据户籍迁移情况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6.各校要严格审定报名材料的原件是否符合条件,招生结束后交相关部门核查证件的真实性。对伪造各类证明材料为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取消在该校的入学资格,并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该适龄儿童回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安排入学。取消的学籍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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