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5年2月15日
(联系人:蔡艺孟,联系电话:22083659)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各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区政府应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六)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七)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九)入学程序。2015年起,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非本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有效后,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报名。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
民办小学的报名时间原则上为当年5月1日至30日,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十)招生地段。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小学、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并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100%的公办小学按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地段招生。2015年起,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并逐年减少。
(十一)安排学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二)特长生招生。除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增城区5所少儿体校可招收体育特长生外,其他公办小学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十三)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四)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初中、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并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2015年,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2017年,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十五)安排学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及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各区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升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六)招生方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各区以2015年至2016年为学区建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区公办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或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当年7月14日至18日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公办初中电脑派位及其它方式的招生工作。过渡期后,即2017年起公办初中招生方式按各区学区建设方案确定。
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办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十七)特长生招生。特长生招生类别为体育、艺术类,各区、校不得新增特长生类别。2015年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保留10%,并逐步减少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和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公办初中不得跨区招收特长生。确实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范围和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特长生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公办初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并按学生的体育、艺术方面技能测试成绩录取,不得进行其他内容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应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
(十八)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市及各区不再新设立公办外国语学校。在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市、按“指标分配到区+电脑派位或抽签”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的3倍为电脑派位或抽签指标数。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以当年毕业生英语综合能力为主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毕业生规模制定,于当年5月2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标名单,按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随机产生录取名单。
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从2015年起无寄宿条件的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收地段生人数占当年招生计划的比例为50%以上;区属寄宿制公办外国语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校可为初中学生提供当年宿位情况调整招收地段生的比例。招收地段生的比例要逐年增加。各区不得通过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推荐或选拔招生。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由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列入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名单的学生,享有市属和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两次招生机会。
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当年的招生计划。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上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下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
(十九)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民办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和录取工作,并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十)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居住地所在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1。
(二十一)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二十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二十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五)具有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户籍的“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于当年5月5日至23日工作日期间向广东华侨中学申请报读初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东华侨中学确认录取并为其建立学籍。
(二十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目标。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2.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3.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4.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5.市属学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区开展招生工作的,或者在开办多个校区的情况下,把以某一校区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到其他不同行政区域的校区上课的;
6.非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7.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8.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9.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10.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11.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12.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的;
13.接收民办学校学生就读,形成“校中班”的;
14.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十八)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2.在本意见规定的时间之前进行招生;
3.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
4.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5.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
6.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二十九)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组织学生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各种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三十)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十一)经核实确认学校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或培训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5.根据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当年年检 “不合格”结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7.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六、其他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意见由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附表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象 |
证明材料 |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 证明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 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 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 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其中一名) |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 合同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 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
||
优秀外来工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 身份证件 |
|
台胞子女 |
区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 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 居留证明 |
备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3.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证明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附表2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内容 |
|
4月 |
15日 |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含学校招生计划);各公办外国语学校公布初中招生计划。。 |
15日后 |
民办初中学校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 |
|
5月 |
1日至30日 |
民办小学接受报名。 |
5日至20日 |
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 |
|
20日 |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指标分配细则。 |
|
第四周的周六起 连续3天 |
公办小学现场审核资料。 |
|
6月 |
15日 |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指标分配工作。 |
下旬 |
小学毕业考试。 |
|
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上午 |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 |
|
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下午 |
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进行招生录取。
|
|
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 |
民办初中学校接受学生报名。其中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在各区公办初中电脑派位两天前完成初步录取工作。 |
|
30日起 |
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公办小学录取结果。 |
|
7月 |
14日至18日 |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公办初中电脑派位。 |
7月18日前 |
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并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
|
8月 |
下旬 |
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小学招生报名的户籍适龄儿童,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 |
8月31日 |
民办小学和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和学籍建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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