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4〕5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促进公平”的工作原则,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为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研究社会反馈意见,调整和最终确定、公布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规范学生无序流动提供基础性保障。提倡公办初中采用对口方式招生,即1所初中对口接收1所或几所小学的毕业生入学。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内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本片区初中,由该初中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县域内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到拟就读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过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4.全面实施阳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每所公办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招生工作期间,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5.不断减少特长招生。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生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弱化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与招生入学挂钩。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市、县(市、区)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试行学区化办学。各地可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或初中和初中、小学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学区内初中和小学确定管理机构,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有效衔接的中小学管理。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共享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实现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教学改革、质量考核等教育教学工作系统推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总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总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推进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工作。
2.大力推进均衡发展。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学校。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并在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3.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变相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违规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国家认定、相关工作考评将与各地工作情况挂钩。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辽宁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