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正式发布《202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一)入学年龄
2023年小学入学对象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学区内学校提出缓学申请,报婺城区教育局备案。
2023年初中入学对象为:今年小学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1. 公办学校报名条件:学区内“户房一致”、“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投靠户、集体户、挂靠户”,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婺城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有效期内婺城公安分局签发的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 民办学校报名条件:有婺城区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婺城区房产、在婺城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婺城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二、报名与录取办法
1. 实行公民同招网上报名“一证通办”。按数字化改革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监护人在规定时段内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http://www.zjzwfw.gov.cn/)进入“金华市区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学生信息,进行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招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未上平台报名的学生,不予办理和迁移学籍。
2.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公参民”新转为公办的浙师大婺州外国语学校或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填报1所民办学校。不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报名平台不予登记。
3. 部分学区入学调整。原上浮桥小学学区内适龄儿童暂时安排在东市街小学入学;原河盘桥小学学区内适龄儿童暂时安排在站前小学入学。上浮桥小学、河盘桥小学学区不变,区域内规划的新学校建成后,原学区内新生回归到新建学校就读。
从2023年秋季开始,长山乡初中学区划入婺城中学。
金华十中今年不再招收新生,其他学校学区不变。
4. 公办学校录取程序。公办学校按以下顺序逐批报名录取,额满为止。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购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平稳、有序实施分流。
①户房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全产权住房一致的(房户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前)。
②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户籍登记就随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的。
③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有完全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④投靠户、集体户和挂靠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集体户、迁移投靠到直系亲属名下或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的,且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⑤无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婺城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持有有效期内婺城公安分局签发的居住证的;按社保年限等依次录取。
5. 浙师大婺州外国语学校报名条件:根据相关人才政策和协议定向录取后,面向社会招生分两批报名。第一批次为金华市第十六中学学区范围内有户籍(集体户、投靠户、挂靠户除外)或有有效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的人员子女。第二批次为婺城区有户籍(集体户、投靠户、挂靠户除外)或有有效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的人员子女。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生人数,剩余学位安排法定监护人在婺城区范围内有集体户、投靠户、挂靠户,父母一方在婺城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或持有婺城公安分局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6. 民办学校录取程序。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具体操作由民办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补招阶段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小学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学额面向婺城区统一招录;其小学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学校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7. 二次报名的程序。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进入公办学校报名。其他未能被报名学校录取的,在区属学校还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根据批次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三、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 统筹安排好政策性对象入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人才子女、港澳台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
根据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列入政策性安排对象的企业纳税大户等人员子女,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区教育局审核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 做好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按照“两为主”要求(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对于生源非常充足的城镇公办学校,可按照基准班额(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核定招生计划,保障随迁子女有更多机会进入公办学校入学;非起始年级要通过满额等途径适当增加学位,公平、有序吸纳符合本校该年级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
3. 特殊儿童少年入学。要教育动员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招生联系电话:0571-63461643)报名入学,适龄的听障、智障儿童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联系电话:89139502,89139501)报名入学。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4. 推行“长幼随学”政策。公办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积极推行“长幼随学”政策,符合该校入学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有兄(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1. 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核定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2. 推进“阳光分班”。学校要根据文件要求,建立起学校均衡编班长效机制,实现义务教育“零择班”,确保生源分配均衡、师资配置均衡,维护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 做好“控辍保学”。学校要持续开展常态化“控辍保学”工作,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4. 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要求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标准,招生简章要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5. 严格执纪问责。学校要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区教育局将对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6. 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学校要深入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和初中学校补短提升工程,通过“线上”、线下等帮扶有效措施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相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辐射,持续促进教师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要向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中考招生政策的改革变化,尤其是要宣传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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