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7月30日,驻马店市教育局印发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提升工程加快驻马店教育振兴的意见》(驻发〔2019〕18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03 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招生对象
小学:截至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符合市中心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符合市中心城区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报名及录取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于2021年8 月10日至 8月12日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到学区所属学校(小学、初中)进行网上报名前的资格初审。驿城区、开发区及市直小学毕业生还需要持小学升初中资格证,外地小学毕业生需要持学籍信息表,到学区所属初中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前资格初审。
优抚对象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携有关证件到统筹安排的学校进行资格初审。学校初审通过者,请于资格初审后至8月17日23:59前登陆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网址:
http://ywzs.jyt.henan.gov.cn/)录入学生入学信息,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真实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予以退学或调整处理,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后果由其监护人负责。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8月25日发布录取通知,8月30日至31日学生到校报到,9月1日正式开学。
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市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并负责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及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监管工作;驿城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自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及招生入学监管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原则市中心城区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成绩或采取任何考试的方式组织招生。
(三)实行城区住、户(居)一致优先原则“城区住、户一致”,是指在市中心城区有自购住房、有户籍的居民子女,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且其户籍地址、家庭住房地址一致,且实际入住(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户籍迁入时间截至2021年8月10 日之前);
“城区住、居一致”,是指在市中心城区有自购住房、户籍与自购住房不一致的居民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至少1人)持有的居住证登记的地址与家庭住房地址一致(居住证取得时间截至2021年8月10 日之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保障入学。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办有居住证的享受当地户籍待遇。自2021年起,非驿城区、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须持有效居住证。驿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区内户籍不能办理居住证)的儿童、少年可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到学区所属学校报名审核。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招生政策公布后,各学校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学区划分、日程安排、网上报名流程、咨询监督电话及本学校招生计划等在学校大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尤其要将各学校学区范围绘制成示意图,并配上相关说明,在学校大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房产周期学位认定原则在市中心城区公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下同)招生范围内住宅性房产(含二手房),原则上一套住房6年内只有一个小学学位、3年内只有一个初中学位(同一家庭多子女除外)。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同一套住宅性公寓房6年内只有一个小学学位、3年内只有一个初中学位(同一家庭多子女除外)。
自2020年起,新购住宅房(含二手房)和原购住宅房,学生入学均须符合“房产周期学位认定原则”,即学生在招生片区公办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同一家庭多子女除外)。
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
符合以下(1)(2)(3)种情况的为学区生,持有关证件直接到学区所属学校资格审核后网上报名。符合(4)(5)种情况的为统筹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指定学校,并经学校核实资格后网上报名。
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或房产居住地学校就读。
(1)城区住、户(居)一致:市中心城区内户籍(居住证)和房产一致,均在招生范围内。
(2)三代同堂:市中心城区内城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其监护人在市区无其他自有房产。
(3)拆迁户: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等原居住房已拆迁,已安置或已购房入住的按照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暂未购房租房居住的:①回迁安置房、异地安置房未交付的上报拆迁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②货币化安置居民,上报拆迁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以上住户须提供户口簿、拆迁协议、租房合同及房东房产证等证件。
(4)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援外医疗人员、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以上优抚对象子女将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在优质中小学校入学。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务工租房居住的非本城区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城区内入学的,统筹安排到指定的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2.需提供的证件
第(1)(2)(3)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全家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②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宅基证;③暂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须提供正规购房合同及购房票据(公章)。
第(4)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等优抚对象子女,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第(5)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年纳税(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外出就读证明。在城区稳定居住,提供居住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组织。
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
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的民办学校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民办公助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或变相拒收本学区内学生,不得向学区内学生收取学杂费。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入学时由辖区教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名入网。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选择到市第四小学、市第五小学、市第十三小学、市第十四小学、市第十五小学、市第十七小学、市第二十二小学、市第三十小学、市第三十二小学、市第三十七小学、市第三十八小学、市第五十八小学、市第五十九小学、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小学部,市第十一初级中学、市第十五初级中学、市第十六初级中学、市第十七初级中学、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市第十九初级中学和开发区高中初中部进行报名。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2.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驿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四)初中分配生资格认定
为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问题,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提升工程加快驻马店教育振兴的意见》(驻发〔2019〕18号)要求,“从2020年起,初中非学区内学生三年后不享有普通高中分配生资格”,2021年中心城区秋季小学毕业升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按规定在本学区所属初中连续就读三年的,初中毕业参加普通高中升学考试录取时享有分配生资格;不在本学区所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三年后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时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优抚对象及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除外)。
六、学区划分
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由驿城区、开发区教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片区报名人数及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作适当调整,经市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认真遵照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中心城区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工作在市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统一招生时间,统一招生要求,统一招生步骤,统一上报信息。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健全控辍保学联保机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教育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和河南省控辍保学管理系统,对全市控辍保学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通报。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防止辍学反弹,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三)严查非法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控制班额。要因地制宜、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大班额较重的区、校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 45 人、初中每班不超过 50 人招生。两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学校要严格落实以上要求,根据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超规模、超计划招生。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必须由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招生。凡不执行以上要求,因学校擅自招生造成大班额或超大班额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
(五)严肃招生纪律。严格遵守《驻马店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十条禁令”》,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组织学校开放日等方式违规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考试的结果选生源;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双语班、翻转班等各种特殊班;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监督电话:
驿城区教育局:0396—3651158
开发区教育体育文化局:0396—2227598
驻马店市教育局:0396—272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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