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招生秩序,推进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海港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港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019年秋季招生入学,除符合《海港区教育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购房年限等条件外,还需确保学生及其监护人(父母至少一人)户籍所在地与房产地址(即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缴费发票登记地址)一致,且户籍迁入时间在2019年4月30日(含)前。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迁入时间需在一年以上(截至当年8月31日,含当日),2021年需落户两年以上,2022年及以后需落户三年以上。
如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在海港区范围内,但与房产地址不一致,或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招生顺序调整至第二批次(具体入学批次以当年招生入学文件为准)。
二、非海港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自2019年秋季招生入学起,非海港区户籍学生入学,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学生及父母双方在海港区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不再作为外地户籍随迁子女在海港区入学的依据;
(二)居住证与报名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缴费发票、租赁备案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地址一致;
(三)2019年秋季入学,居住证取得时间需在8月25日(含)前,自2020年秋季招生入学起,居住证取得时间需在入学当年5月31日(含)前。
在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基础上,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及监护人住房情况,依据“三个优先”原则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即在同等条件下,在海港区拥有自有住房的优先安排(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缴费发票为准),按规定缴纳城市社会保险的优先安排,居住时间长的优先安排(以居住证取得时间为准)。
本市抚宁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户籍学生,不符合在海港区办理居住证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就学。如在海港区申请入学,同等住房条件下,可在居住证持有人对应批次之后进行调剂。
具体录取顺序由各学校在招生期间根据招生方案和报名情况确定。
三、其他说明
(一)招生期间,学生监护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学校报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报名手续,须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在招生期间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如学校学位不足,可在正式开学前由教育部门调剂入学,非海港区户籍学生调剂不成的,不再安排入学。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末或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平均班容量不足55人的年级可以接收学生转入,平均班容量超过55人(含)的年级不再接收学生转入。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内容由海港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海港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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