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等系列文件规定,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三)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规范公办小学招生入学
(一)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小学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登记入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学区范围。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对于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以及交界区域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片区划分规则,确保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充分征求意见,进行审慎论证,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二)明确入学条件和方式。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划片招生的原则制定小学入学实施细则,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学位情况适当延迟。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实际可适当放宽。小学入学报名应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同时配合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和学前教育证明。
(三)明确入学生源排序。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生源排序顺序接收学生,注册入学。个别学区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规范公办初中招生入学
(一)规范招生入学方式。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通过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等方式入学。高新区、望城区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城区其他区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各区微机派位指标分配方案和长沙高新区、望城区单校划片实施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全面取消学校特长招生。2020年开始,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体艺后备人才培养,根据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才培养的项目要求遴选基地、联合组织选拔学生,并按体艺项目特点统筹管理。
(三)规范特色学校招生。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新批特色学校,原有体育学校、艺术学校以及外国语学校严控特色办学规模,减少特色招生计划。特色招生主要考察学生的特色发展状况,严禁书面测试、文化择优,实行全程录像,加强监督与管理。
已批准设立的外国语学校,每个区仅限一校且只限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特色招生。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200%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200%的,由学校统一组织考察学生的特色发展状况,确定入围名单(入围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200%)后,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
(一)实行属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接收本地生源,不得跨市州招生。民办小学招生纳入属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并向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贯制小学部直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三)实行超员摇号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在接收全部报名学生后,富余学位可面向本市州内实行征集志愿招生,征集志愿报名数若大于富余学位数,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本校小学部除配套入学外可设置免试直升计划,直升人数控制在符合直升条件(2021年起,直升条件为小学六年均在本校就读且自愿直升)人数的30%以内,对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四)规范民办配套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楼盘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单位自身配建学校或当地政府之前已按相关政策认定属于配套入学范围的),其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总数。
民办学校与楼盘开发单位自行签订的业主子女就学协议,不属于配套入学范畴,作为遗留问题解决。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购房网签的业主及子女,提交全套资料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原有协议安排入学。本文件发布之日后新购房业主及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严格规范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城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城区范围招生,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民办学校招生区域为本区县(市)。有富余学位需跨区域招生的,需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告知学生(家长)招生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招生。民办学校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招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严禁提前收取学生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七)统筹子弟学校招生。事业单位所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子弟及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后,若学位仍有富余,可面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区域招生。小学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初中招生程序及要求参照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执行。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入学
(一)规范随迁子女入学。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入读长沙义务教育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和务工一年以上,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市居住证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证和参保证明均至少连续满一年)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居住证所在地相应的入学方式入学。
(二)保障特殊儿童入学。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权利。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双盲残疾子女、行动困难残疾儿童小学升初中时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微机派位前优先照顾入学。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规范国际教育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树立科学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和制度规定,从严从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程序要求,加大招生制度改革宣传推介力度,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实行“阳光招生”。各地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各校要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
(三)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依托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招生入学中的违规行为、异常动态。
(四)强化入学保障。要加快学校建设,不断扩充学位,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公办学位,同时严格控制学校办学班额容量。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排查重点对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各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长沙市教育考试招生协调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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