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济南市教育局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各镇(街道)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本镇(街道)人口分布、学生人数、学校布局、交通状况等因素和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招生片区,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招生。城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的划定由区教体局制定公布。公办学校招生范围一旦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若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面向社会公示。继续严格执行“零择校”“零择班”相关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招生。
(二)坚决落实免试入学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组织报名和招生。继续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办好农村学校,让农村学生安心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区教体局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审批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要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掐尖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与掐尖招生有关的相关信息。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随机派位招生工作由区教体局、镇(街道)教育部门和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一)镇(街道)制定招生方案。按照“一镇一策”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办学条件、入学需求等因素,科学核定每所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各镇(街道)招生方案要明确各学校(包括公办、民办)招生计划、各公办学校服务范围、公办学校学位安排规则、新生信息登记服务点地址等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城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体局制定公布。有条件的学校按照起始年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所有年级严禁出现56人以上大班额。
(二)民办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各镇(街道)要按照“一校一策”原则,指导属地民办学校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如实反映学校地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办学情况、收费标准、交通和住宿条件等,经镇(街道)教育部门批准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新生入学管理。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区直各中小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平台》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随机均衡编班。各学校要按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因私下招生、超计划招生、通过转学插班招生等造成学生学籍无法正常办理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学校、学生监护人自负,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统筹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一)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镇(街道)和区直学校要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要按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做好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协调安置子女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确程序,简化流程,建立入学快速安置“绿色通道”。2020年,经省、市卫健部门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需升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相关要求,根据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结合学生和家长意愿,就近就便协调安排就读。
(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能够按时入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阳光分班、统一管理。
(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多种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度、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四、优化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流程
(一)简化证明材料。各镇(街道)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二)优化报名程序。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镇(街道)教育部门确定的报名时间实行现场报名,各单位要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确保广大学生家长和招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提出申请由所在片区学校报区教体局审批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片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区教体局审批入学。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一)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区直学校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工作,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报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教体局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单位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上尽上。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相应的教育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审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生。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衔接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六、严禁招生违规行为
(一)严格纪律要求。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区直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
(二)加强违规查处。各镇(街道)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落实问责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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