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教育局关于异地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阳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本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同期统一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一是指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惠阳区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非惠阳区户籍适龄入学儿童、少年;二是指其父或母具有惠阳区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内其它镇(街道)居住,并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适龄入学儿童、少年。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用网上(现场)申请→学校初审并录入系统→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材料→积分情况公告→申请材料及积分复审→录取公告共六个步骤和流程进行,全程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积分入读学校只限于本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积分入读年级只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
申请入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当年8月 31日 (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儿童,申请入读七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当年已完成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其父或母现有住址(有房屋产权的,以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结果为准;无房屋产权的,以《广东省居住证》或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登记地址为准)所在学区内的学校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可申请积分入学的学校名单和名额,由教育部门与当年的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和方案一同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入学积分计算方法,按随迁子女其父或母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稳定居住、投资纳税和参加志愿服务等加分项目共五项指标及其分值计算,所有指标和项目积分只计算父或母一方,不累加计分。具体积分指标、项目和分值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第八条 教育部门根据可积分入读学校的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确定入学名单(如果总积分相同,则依据积分指标从第一到第五的顺序,按指标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将录取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已录取随迁子女应于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按照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办法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惠阳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
惠阳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
义务教育学校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序号 |
积分 指标 |
积分指标说明 |
分值 (最高) |
提供材料及说明 |
1 |
社会保险 |
近5年在惠阳区缴纳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每月计0.87分。 |
52分 |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缴费清单 |
2 |
住房保障 |
近5年在惠阳区拥有产权房,且在房屋所在镇(街道)内的学校申请,每月计0.4分。 |
24分 |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结果) |
3 |
稳定居住 |
近5年在惠阳区内稳定居住,每月计0.2分。 |
12分 |
1.惠州市外户籍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惠州市内户籍需提供户口本和以下五种凭证之一: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结果、单位集体住房证明、自建房及水电缴费清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4 |
投资纳税 |
近5年,在惠阳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千元计3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业主纳税累计每2万元计3分。期间有偷税逃税行为的,本项目计0分。 |
12分 |
纳税编码、由“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的近5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5 |
加分项目 |
1.适龄儿童、少年或者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任一方具有惠阳区户籍。 |
20分 |
户口本 |
2.近5年在惠阳区参加志愿服务并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按2.5分/人/次计分。 |
5分 |
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表彰单位证明 |
||
3.近5年在惠阳区有见义勇为行为并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按2.5分/人/次计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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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积分可任选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进行计算,不累加计分。 2.计算日期至当年4月30日止,“近5年”是指从当年4月30日向前推5年。 3.“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适龄儿童少年直系亲属的房产。 4.所有证件均必须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查,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提交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所有证明均必须提供原件。 5.列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子女、突出贡献人员子女、军烈属子女、驻惠阳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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