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2020年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公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0〕38号)精神,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一)严格依法招生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1.招生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以下简称审批地)内招生:市批市管的,在全市范围内招生(镇海中学台州附属学校);市批区管的,在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集聚区,下同)范围内招生(台州市实验小学、台州市双语学校、台州市书生中学、台州市实验中学、台州市外国语学校);区批区管的,在本区(含集聚区原属椒江区)范围内招生(书生小学、北大附属台州书生学校、海正育才小学、育英中学、太和教育集团、志远学校)。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数量不足的,经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


2.招生对象。符合《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09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椒政办发〔2019〕71号)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集聚区内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椒江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椒江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集聚区原属椒江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3.受区政府委托并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区政府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市批市管和市批区管的民办学校,面向我区招生的计划数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四)严格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区少体校(含市管区办、区管校办的体育项目)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区教育局及区文广旅体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从2020年开始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五)严格实行均衡编班。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六)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七)公开招生信息。各学校要通过网络平台、入学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入学报名条件、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工作信息。区教育局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学区信息和公办学校入学预警信息,为家长购房入户和选择学校提供参考。


(八)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选择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一所学校。按规定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核验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九)同步招生录取。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椒江区中小学报名入学流程图分阶段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见附件)。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椒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市、区教育局要求开展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

3.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参加录取。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补招。若仍补招不足的,可由区教育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均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5.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摇号录取。

6.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十)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校要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8〕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积分入学工作,妥善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十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与区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十二)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各校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教育优待政策,解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问题。对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和援鄂医疗队员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全面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十三)规范招生宣传。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宣传活动,根据区教育局的统一规定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校园开放日”等招生宣传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辖区的学生及家长开放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或预约招生,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和面谈。


(十四)做好“无纸化”招生。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发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审核、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十五)推进优质均衡发展。要进一步优化校网布局,积极推动区域内学校配套建设,切实做到学校建设和城市发展同步。要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大力加强“互联网+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有序调整学校办学结构,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和质量,着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打造“学府椒江”。

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十六)强化主体责任。各学校要全面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区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面加强本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平稳有序地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区教育局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88805121),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对违规问题进行曝光和通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或挂牌督办整改。


(十八)严肃执纪问责。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一经发现此类违规行为,责令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等量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椒江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批次




入学条件


(一)凡年满6周岁,具有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相对就近入学。户口迁入统计日为8月31日,提前一年有效,以户口簿为准。

(二)具有本区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在户口(房产)所在地初中就近入学。

(三)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少年儿童。

(四)房产购入统计日为8月31日,提前一年有效,以房产证为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房产】;如遇房产多套的,可选择一套。

一、公办小学

1.  第一类:

(1)有房有户

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的。

学龄儿童和父(母)户口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2)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企业高管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当年退伍军人子女等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适龄儿童。


2.第二类:

(1)有房无户(第一层次)

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学龄儿童户口自2016年6月30日及以前迁入学区外城区内。

(2)有户无房(第一层次)

学龄儿童户口自2016年6月30日及以前迁入本学区或自2011年8月31日及以前挂靠或集体户的(自2011年8月31日后新办理挂靠或集体户的,回原户口所在地学区办理报名注册手续。)父母无房产,但常住在本学区的。


3.第三类:

有房无户(第二层次)

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学龄儿童自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迁入学区外城区内或城区外户口。


4.第四类:

有户无房(第二层次)

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一起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迁入本学区;父母无房产,常住在本学区或在本学区有固定的工作。

 

二、公办初中

1.第一类:

(1)有房有户

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的。

小学毕业生和父(母)户口自该学生出生日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2)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企业高管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当年退伍军人子女等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适龄儿童。


2. 第二类:

(1)有房无户(第一层次)

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小学毕业生户口自2016年6月30日及以前迁入学区外城区内。

(2)有户无房(第一层次)

小学毕业生户口自2016年6月30日及以前迁入本学区或2011年8月31日及以前户口挂靠或集体户的(自2011年8月31日后新办理挂靠或集体户的,回原户口所在地学区办理报名注册手续。)父母无房产,但常住在本学区的。


3.第三类:

有房无户(第二层次)

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小学毕业生自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迁入学区外城区内或城区外户口。


4.第四类:

校校对口

(1)城区小学毕业生的户口和父母房产均不在城区初中学区的。

(2)农村小学毕业生需在原小学毕业学区对应初中就读的。


5.第五类:

有户无房(第二层次)

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一起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迁入本学区;父母无房产,常住在本学区或在本学区有固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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