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3 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遵照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招生并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和建档工作,学生入学学区认定以含有该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簿、法定第一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的房产证为准。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截至入学当年的 8 月 31 日,该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在公租房(房管局所属廉租房)连续居住满 5 年以上,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一直在该公租房内,可安排在公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就读。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从出生落户(出生落户的时间必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出生6 个月内)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第一监护人之一的户口一直随(外)祖父母(适龄儿童少年和父亲(或母亲)户口一直落在(外)祖父母家且中间没有发生户口迁移),同时三代一直未曾分居(即未分户),且(外)祖父母的户口和房证都属于本学区,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对于祖孙三代户口一直落在一起(即未分户)并由其它地址迁入现学区地址的,迁入时间必须满5 年以上方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法定第一监护人,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或者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第一监护人户口与房证不一致的,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第一监护人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军队(院校)职工,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第一监护人居住军管房,居住地址及户口均属于本学区且户口迁入时间满5 年以上的,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到指定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学校或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七条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户口与房产证一致,但房证系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亲属(指父母与(外)祖父母或父母与其直系兄弟姐妹)共有且共有比例不小于房产总面积50%的,若户口与房证所在学区学校在接收完户房一致学生后尚有空额的情况下,可在户口与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就读,否则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八条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第一监护人所属房产或本规定第四条所指其(外)祖父母所属房产处于政府拆迁过程中尚未回迁的,凭户口、拆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可在原户口所在地就读。若家长提出在搬迁居住地就读,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九条凡不属于以上几种特殊情况的芝罘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十条芝罘区户籍的学生:初中招生由教体局根据学区及招生实际统一分配,确定学生就读学校,下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到。小学招生由儿童父母陪同并持户口簿、房产证、计划免疫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非芝罘区户籍的学生:在我区小学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以及拟到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若符合外来务工子女就读条件,可在参加教体局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报登记后,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统一安置到芝罘区指定接收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户口是芝罘区,小学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回本区升初中必须在5 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即9 月30 日)以前转入所属学区内小学,或待我区初中招生结束后(即招生当年的9 月30日以前)由外地就读的初中直接转入初中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各小学、初中要严格按照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并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招生结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4人;初中每班不超过49 人。在接收正常复学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 人。因学区调整等确需增加班额的必须报请教体局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计划招生,当学校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按以下顺序确定招生,并由教体局对剩余学生根据招生情况调整安排。
(1)2017、2018 年招生当年4 月30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2019、2020 年招生当年8 月31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满1 年;2021、2022 年招生当年8 月31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满2 年;2023、2024 年招生当年8 月31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满3 年;2025、2026 年招生当年8 月31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满4 年;2027 年招生当年8 月31 日前,取得房证户口相关手续满5 年。
(2)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
(3) 取得房证户口时间不满(1)中要求的,按学区内购房与户口迁入时间长短依次安排。
(4)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
(5)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新购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须符合:户口已落在购房地址,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备案回执证明(网签),也可到学区学校就读。若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备案回执证明时间不一致,以购房发票出具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需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第十六条 外国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子女要到具备接收外国子女就学资格的小学、初中就读。指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教育部令第4 号)和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在烟外商子女就学工作的意见(试行)》(烟教﹝2004﹞18 号)的规定接收外国学生,并做好登记注册,非资格学校不得接受外籍学生入学。外国学生办理学籍时应出具该生护照原件。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1)截止到招生当年8 月31 日,父母等法定第一监护人在芝罘区购买具有政府合法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户口尚未迁入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2)截止到招生当年 8 月 31 日,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我区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交纳社会劳动保险一年以上且保证每年连续缴纳劳动保险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3)截止到招生当年 8 月 31 日,在我区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成立公司并年缴税5 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
第十八条 政府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烟发〔2002〕
8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教育科、财审科等相关科室要安排工作人员深入每个学校,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我区户籍新生要提交相关的户口簿和房产证,其它情况按上述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有效手续;非芝罘区户籍学生要按上述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有效手续。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芝罘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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