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秋季海口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 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 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划片入学。
(二)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 6 周岁(即 2013年 8 月 31 日以前出生)。
(三)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本市城区学校招生办法
(一)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招生办法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本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 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一户一生, 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下同),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本市城 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 收入学。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 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租房居住未满 2 年的,由市、区 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 居住的,且父母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 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 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 间应为 2017 年8月 31 日前);
(3)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 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二)本市乡镇户籍进入本市城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本市乡镇指海口市主城区外围 16 个乡镇,即永兴镇、石山镇、 东山镇、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大坡镇、甲子镇、 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旧州镇、大致坡镇、三江镇)
1.招生办法
(1)父母在本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 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目前 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本市城 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该住所(套)目前 没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 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 居住的,且父母在本市城区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 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 间应为 2017 年8月 31 日前);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本市市场监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 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 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 1 年以上的证明(从2019 年 8 月向前推算);
(4)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招生办法
(1)随迁子女父母在本市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 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 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 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随迁子女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租房居住的,应是随迁子 女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该住 所(套)目前没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 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 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随迁子女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 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在本市无第 二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本市 2 年以上居住证(从 2019 年8 月向前推算);
(3)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 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 间应为 2017 年8月 31 日前);
(4)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本市市场监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 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 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 1 年以上的证明(从 2019年 8 月向前推算);
(5)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 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四)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参照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2)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3)监护人的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 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落款 时间应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
(五)日程安排
1.申请人网上申请学位。7 月 25 日—8 月 2 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教育局官网,点击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申请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网址:http://jyj.haikou.gov.cn
2.部门联合初审。8 月 3 日—8 月 13 日。
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审核方案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户籍、居住证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不动产证(房产证)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区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证信息。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镇(街)审核祖宅等其他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保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籍情况。
3.部门联合审核。8 月 14 日—8 月 22 日。 申请人按照“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纸质材料(原件及 1份复印件),向片区学校提交。材料齐全的,学校接收相关材料。教育部门联合各职能部门、镇(街)、学校,按照联合审核方案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 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材料不齐全的,由学校登记,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材料不齐全的,学校告知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或选择本市民办学校就读。
4.公告新生名单。8 月 23 日—8 月 25 日。 学校公示新生名单,发放入学通知书。
5.备案确认。8 月 26 日—8 月 29 日。
市、区招生办对学校已录取的新生进行备案,确认新生名单。 6.新生报名注册。8 月 30 日—9 月 1 日。
(六)有关说明
1.以共有房产为居住地申请入学的,要依法取得全部产权人 的同意,按照一户一生管理。
2.棚户区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 如跨原学校片区居住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棚户区拆迁完 成满 2 年的,不再考虑在原片区学校入学,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如选择住房安置的,可持住房安置协议按安置地申请入学。
3.租房居住申请入学的,必须为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能提供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不能出具房屋租赁证的、 一套多租的,不予安排划片入学。
4.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 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且前、后房屋租赁证能有 效衔接,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
5.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商城、商场、酒店、铺面、 作坊、工厂、写字楼等加工、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6.入学网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中的家庭住址绑定对接,学生入学后不得随意更改。
7.招收外国籍学生的中小学校必须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 并取得核准备案。学校向省教育厅按需领取 JW202 表,申领的 JW202 表仅限本校使用,招收的外国籍学生由学校归口管理。
8.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申请入学。违规 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9.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材 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10.省教育厅直属四所学校(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 中、农垦中学)招生范围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研究 确定。
(七)不符合入读我市公办学校规定条件的,回户籍所在地 入学或选择本市民办学校就读。
三、本市镇村中小学招生办法
各镇村中小学负责招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流动人 口子女)入学,招生范围由区教育局划定。学校向适龄儿童少年 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 学校报名注册入学。报名注册时间:8 月 30 日—9 月 1 日。
四、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有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必须保证片 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 接收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各民办学校录取名单于 9 月 16 日前造 册报市、区招生办备案后,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学籍。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实 行全市统一部署。市教育局成立市级招生领导小组,各区政府成 立区级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设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招生的指导、统筹管理工作。建立联合审核协调工作机制。各 学校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要 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来访群众、家长和学生的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我市招生政策,努 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加强招生纪律的落实。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 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 诉受理机制,对各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招 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利用职权,干扰招生秩序,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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