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哈尔滨市双城区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双城区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92号)精神和《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1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双城区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具体落实。

(二)各校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各校要加强小学毕业年级的日常管理,对不严格履行休学手续,无正当病假、事假证明长期请假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到校正常上课擅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刷题班、辅导班的行为坚决禁止。对管理不力的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严肃问责。

(三)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局基教一科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四)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对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因为控制班额产生虚假班额、编制虚假班级。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五)小学按计划、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初中按计划、对口小学免试分配入学;民办学校招生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方式进行。

(六)实行“阳光招生”,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和具体要求

(一)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3831日前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做好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1、公办学校招生时间。

1)公办小学

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525—26

适龄儿童信息核查时间:529—629

招生时间:720-22日;

2)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4-8日。

2、公办小学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校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房照或机打发票)一致且住房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3、统筹安排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入学。

1)基本原则:按序列、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2)办法:学区内学校优先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对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分类登记。如果学区内学校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满足了招生计划,其它类别适龄儿童通过电脑派位的方法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如果学区内学校招收完符合“两个一致”条件适龄儿童后,仍有空余学位,将按以下序列招收适龄儿童入学,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果相应类别人数大于空余学位人数,将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满足学位人数。

第一类:住房产权证地址在学区内且住房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但户籍地址不在学区内(学区内有住房,没有户口)。

第二类: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且户籍地址在学区内(学区内有户籍的)。如果是空挂户口,必须是正在拆迁区域内的,需提供被拆迁的正规凭证。

第三类:其他类

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但户籍不在学区内;经入户调查其父母在学区内有住房,但不能提供其父母名下在学区内的正式房照或机打发票,只能提供手写发票和购房合同的,且整个小区均无法办理房照的,同时还要提供一年的电、暖、物业费收据。           

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经入户调查其父母在学区内购买了住房,但所购买的住房无法过户,能提供出售者的原始材料。

凡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登记为第三类(其他类)的,学校要进行入户调查,查实确认后才能进行登记上报,适龄儿童监护人不配合调查的,学校可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4、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2019年在校小学毕业生仍将采取对口直升的办法入学,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务工人员子女在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区直小学对口初中是:实验小学对口五中,第二小学对口二中(环城内团结大街以北,需要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照或机打发票)和六中(团结大街以南及其它),第三小学、第四小学、第七小学和第八小学对口兆麟初中,第五小学对口二中,第九小学对口四中,第十小学对口二中,第十一小学对口六中,兆麟小学对口二中(环城内新兴路以南,需要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照或机打发票)和四中(新兴路以北及其它);乡镇小学对口当地初中学校,一个乡镇两所初中的,执行原分配原则。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继续实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其监护人)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的均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住址和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

(三)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1、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区教育局将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禁止超计划招生;禁止擅自提前招生;禁止自行组织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招生;禁止招收借读生;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禁止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禁止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禁止民办初中学校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禁止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禁止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2、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610日-614日,民办学校可以组织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任何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期间,要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承诺:不以任何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面谈内容不包含任何学科知识性内容。开放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3、明确民办学校招生方式。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采取自主招生与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生。2019年,实施电脑随机派位的民办初中学校将招生计划中20%的学位通过派位方式录取。

4、严禁民办学校提前组织报名。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27-71日。

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网上招生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接受学生报名。学生在网上填报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

5、严格组织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于75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如下:

1)汇总数据。民办初中学校于72日将报名数据报区教育局基教一科。72-4日,区教育局基教一科对报名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核对后形成派位数据库。

2)公布信息。区教育局公布辖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20%学位数额和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数据。

3)实施派位。电脑派位时邀请区内相关人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全程录像并存档。

4)公布结果。电脑派位结束后,立即通过民办学校和区教育局或政府网站及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布派位结果。

5)确认录取。通过电脑派位方式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于78日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学生凭《派位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小学校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交给录取学校并缴费,由民办初中学校向录取的学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完成录取确认工作。7917时未向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的学生,视为放弃电脑派位录取资格。已通过电脑派位被民办初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6、规范自主招生。民办初中自主招生时间为713-714日。通过面谈招生的,要规范程序、方法和内容。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观察、面谈交流等方式综合考察学生素质。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面谈过程要向教育行政、督导、监察等部门公开,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监督。实施民办学校面谈内容备案制度。712日,民办初中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局备查。

7、按规定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民办初中学校向拟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到民办初中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小学校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录取确认工作。我区小学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的时间安排如下:电脑派位录取后78日-79日;自主招生后716日-717日。自主招生录取学生统一于716日后到民办学校缴费,严禁民办学校提前收费。

民办初中学校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提取学生档案、接收学生入学、建立学籍。区教育局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为民办初中学校提取被录取学生的小学档案,审核学生学籍。小学只能为每名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出具一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不得为一个毕业生出具两份以上(含两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

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录取工作,填写《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并在规定时间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障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由于我区没有民族学校,有意到本民族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学生家长须在69日前向学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拆迁(棚改)户要向教育局提供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4、统筹安排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9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16日前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5、做好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安置工作。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14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6、做好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安置工作。我区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在715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7、妥善安置引进高端人才子女、我区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端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发〔20166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哈教联发〔20134号)、《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公通〔201832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8、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区教育局将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

1)外地(非双城区户籍)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区就业的证明。720日前到教育局基教一科登记报名,交佐证材料[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协议、工作单位证明,就读初中的还要提供小学毕业学籍和毕业证]

2)本地(双城区户籍各乡镇)到城区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的要在630日前适龄儿童监护人需向户籍地中心校提出到区直学校就读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协议、工作单位证明],中心校根据实地踏查结果,填写《2019年进城务工子女就读小学情况统计表》。小学毕业后,如果其父母在城区内购买住房,学生可以随迁到城区入学,家长需在630日前将户口(学生与父母在同一户籍)、房照或机打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就读的小学,由学校统一填写《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情况统计表表二》,714日前将两个统计表和佐证材料报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小学毕业后随父母务工到城区读初中的(租房)要在630日前学生监护人向当地初中学校提交申请和佐证材料[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协议、工作单位证明]720日前各乡镇中学进行实地踏查登记,填写《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情况统计表表一》,720日将统计表及佐证材料报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以上统计表均需上传电子版到指定邮箱:scqjj1@163.com

教育局将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地返乡人员子女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并对入学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教育局将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入学学生,清理回户籍地就学,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为服务我省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按照市教育局招生工作安排,我区在第六中学开设俄语班(外语教学为俄语)。第六中学在全区范围内招收有学习俄语愿望的学生入学。志愿到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第六中学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生。通过面谈方式招收新生的,学校不得利用面谈进行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起止时间与民办初中学校相同,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区教育局统一提档。

9、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我区兆麟小学和兆麟初中为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其它学校不能接收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学校“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区政府将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预测,及时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确保城镇新增学龄儿童就学需求,确保班额符合国家标准,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将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2、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推动消除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3、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民办学校不得将派位录取与自主招生的学生各自单独编班。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25日。

4、严格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区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5、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招生工作在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要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区和教育局及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区教育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区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区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区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我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全区教育系统的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201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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