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政策
 
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继续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即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的提前招生、掐尖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工作原则,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sjzjyj.sjz.gov.cn/链接进入)(下同)进行报名,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未被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线上报名和线下登记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持续推进公办“小学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统筹谋划,试点先行”的思路,2022年选取18所公办小学(长安区4所、桥西区4所、新华区4所、裕华区4所、高新区2所),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扩大“小学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工作范围。
 
第二类情况是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小学毕业生跨区升入公办初中的,以及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初中的,需要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三类情况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选择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需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四类情况是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除18所改革试点校外)和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小学毕业生升入本区初中一年级的采取线下登记的方式进行,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有关材料,小学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初中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拟报名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必须同时在家庭住址所属片区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其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期必须以线上方式报名家庭住址所属片区的公办小学或初中;符合第四类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期必须以线下登记的方式报名家庭住址所属片区的公办小学或初中。自2022年起,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报名第一、二、三类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将根据家长所提供的信息,自动核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居住证等信息。
 
其他县(市、区)报名入学方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原则上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市、区)升学的,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后办理。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具体如下: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2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县(市、区)教育局要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情况的调剂顺次,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且租赁房屋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招生组织工作,优化报名程序,分时段分区域验证,避免人员聚集,确保招生报名、验证、入学报到等各环节安全有序,其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报名时,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一律取消。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等五区学生家长因义务教育招生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核查,无需到大厅自行办理。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五项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主体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县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市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职教职工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督促整改到位,并根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小区配套学校、一贯制学校直升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类单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单列计划的审核与监管工作,单列计划招生名单必须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入学办法接收所承担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籍小学生,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剩余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校内直升被初中学校录取的小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2020年(含)以后入园的幼儿不再享有幼儿园直升民办小学资格。
 
(四)公布学校招生简章
 
民办学校要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名派位录取程序
 
全市民办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学校作为第一志愿,并可选填1所学校作为第二志愿。双(多)胞胎子女填报信息时,家长可申请“双(多)胞胎绑定”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双(多)胞胎派位将产生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被录取;如派位未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不录取。报名结束后,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办学校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名信息。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时,予以全部录取;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按学生的第一志愿未招足计划数的学校,剩余计划数按学生的第二志愿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录。随机派位工作由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的条件下组织进行,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实行一次性序号排位,对每个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排在招生计划数以内序号的学生确定为录取学生。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中小学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实行全程录像,鼓励引入公证机构参与监督,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通过第二志愿仍未在所在地县(市、区)招满的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剩余计划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进行补录,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审批机关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民办学校,不再进行补录。补录报名方式及办法参照首次报名流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随机派位结果(含录取学生信息及每个报名学生派位号)由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两日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核验学生户籍或居住证等证件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学生及家长伪造证件、虚假报名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名条件,经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依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补录,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第一志愿后补序列中被第二志愿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在补录范围。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被民办学校录取(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放弃入学的学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招生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最终录取结果(包括随机派位结果和其他单列计划招生结果)由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应与公布的录取结果一致,不得“增加”“替换”。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对于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台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批准后方可缓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确保“应入尽入”,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县(市、区),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监护人证明,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设村的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规范这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凡户籍不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户籍在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的除外)有意愿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公办小学入学的,以及户籍不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小学毕业生有意愿升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公办初中的,均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家长需打印并携带平台生成的信息表及验证通知单,按要求进行现场验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坚持程序规范,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2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6月15日前取得。
 
户籍在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以上五区购房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应安排在本辖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国际学生。备案学校名单等情况另行发布。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在“石家庄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5.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现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明确的入学优待政策;在划分小学、初中招生学区时,应当考虑当地军人子女入学需求,听取驻军单位意见,给予优待保障。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6.落实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依据相关文件,落实好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7.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8.为支持民族教育发展,新华路小学(原回民小学)的回民毕业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到市九中就读。市五中(二中西校区)、市六十一中学招生片区保持相对稳定,招生工作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驻石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外国语学校招生的要求,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公办)初一招收200名外语特色学生(其中小语种100名,英语100名),面向学籍或户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可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选择报名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外语特色。
 
(三)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四)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时间节点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监测和通报制度,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依据常住人口规模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等),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非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各县(市、区)要指导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对学校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小学一年级、初一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学校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行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小学校长是本辖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校招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招生政策的全员培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建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沟通、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直面矛盾,积极主动回应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要讲清政策,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家长缓解化解焦虑情绪。在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
 
继续深入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对违规招生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对于违规办学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市教育局将对涉事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产生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要依据该年级起始招生计划数,在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才能接收转入学生;如无计划内空余学位,则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与宣传部门和媒体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聚工作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控,健全完善舆情应对和处置机制,确保招生稳定。
 
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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