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按照“依法组织入学、坚持以区为主、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各区教育局要在本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2月份以前,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启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30日前,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30日前,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等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员,其子女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其子女户籍已迁入我市的,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符合入学条件且在4月30日前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统一于8月下旬到各区教育局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合理划定范围,坚持相对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单元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并于5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
继续坚持以单校划片为主要方式,落实相对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地方,可试点探索多校划片的方式。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至片内学校入学。
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涉及当年交付使用的新改扩建中小学或现有学校入学服务范围需要调整的,各区应提前启动并按照调整程序操作。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武汉外国语学校(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常青学区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学校招生简章。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须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各区须在7月3日前完成《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19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间均为7月5-6日。
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择校生的认定,以《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择校生认定工作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
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政策
坚持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招生在后”的基本原则,组织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1.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武汉二中广雅中学、武汉六中上智中学、武汉七一华源中学、武汉一初慧泉中学、武汉市十一崇仁初级中学、武汉第三寄宿中学、武汉武珞路实验初级中学等7所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收新生。所有民办学校均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重复报名无效。全市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10日,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民办小学直接到学校报名。
3.民办初中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4:6安排;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4.自主招生可采取查看个性特长和素质报告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办法进行,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5.电脑派位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民办学校原则上于7月25日前完成新生录取工作。
(三)加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管理
1.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制订本校招收新生工作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其方案和办法须报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2.各区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全区生源情况,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备案。
3.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认真把好各个环节,严格按计划、按程序招生。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扰乱全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工作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组织指导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小学毕业生评价工作。
今年全市小学毕业考试时间统一为6月15日(星期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每科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不得增加考试科目。
严格小学毕业考试的三级职责,即:由市教科院统一标准,区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不得组织全区统一考试。规模较小或暂时缺乏命题能力的学校,可以学区或片区为单位组织命题与考试。农村小学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心小学命题、组织考试。办理了跨区入学手续的学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各校要成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各区教研室应综合写出质量分析报告,于7月3日前报市教科院。
四、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
(一)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4月22-26日。各区教育局应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25日(星期二)办理交换手续(地点另行通知)。
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各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并发放《通知书》。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直接安排到其初中部就读。
(三)凡被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武汉市体育学校、武汉市艺术学校、民办学校等录取的新生,应持已到政府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的《通知书》,到被录取的学校报到注册。
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报送新生录取名单,各有关区教育局持学校录取名单于8月25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同意调档手续。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名单并办理同意调档手续。上述学校凭新生调档通知单到相关区教育局办理跨区新生调档手续。
(四)中小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区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具体行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抓实抓好。4月底前,各区教育局要将本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广泛宣传,强化引导
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搭建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宣传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市、区教育局通过政务网开辟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宣传专栏;在入学招生工作关键时段,集中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各区、各学校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家长会、校园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入学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及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的证件资料种类。
认真落实省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有关精神,各区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学区制管理、委托管理、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快速优质成长联盟及小班化教学共同体建设,努力化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招生行为。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择校乱收费行为。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
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应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确保2019年全市不得新增66人以上超大班额,逐步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各学校要依法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
(四)完善制度,强化追责
各区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问题线索要认真核实查处,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市教育局将对各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力的区,将通报批评。
附件: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及小学毕业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武汉市教育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及
小学毕业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 |
工 作 项 目 |
备 注 |
1-2月 |
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
|
4月22-26日 |
各区、校办理跨区入学登记手续 |
|
4月底以前 |
各区制定并报送本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 |
报市教育局 基教处备案 |
5月31日前 |
各区公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招生计划 |
|
6月15日 |
小学毕业考试 |
|
6月25日 |
跨区小学毕业生档案交换 |
|
6月30日前 |
各区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对口入学安排 |
|
各区审定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 |
|
|
7月3日以前 |
各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
|
7月5-6日 |
小学、初中新生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对口学校报名 |
|
7月7-10日 |
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报名 |
|
7月11日 |
核对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数据 |
|
7月15日 |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新生入学电脑派位 |
|
7月25日以前 |
市实验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完成录取工作 |
|
8月25日前 |
面向全市招生学校办理学生调档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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